入学途径不正规,花钱委托上名校终成泡影,此类案件背后反映出的教育公平问题值得深思。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明确请托有违公序良俗,受托方应返还所收款项。
事情起源于家长刘欣希望孩子小陈能体验“完全版”大学生活。她希望孩子上北京的大学,还明确提出要“与统招生一起上课、生活”。宋强得知后,声称无需高考成绩就能让小陈进名校,享受和全日制统招生一样的教学条件,甚至获得“文凭”。刘欣颇为心动,并给了宋强30万元费用。
在宋强的指导下,小陈参加人才培养班考试,合格后收到了某大学人才培养班的入学通知书。然而,现实很残酷。人才培养班教学地点在校办工厂而非大学校园内,教学方式也和统招生完全不同。小陈与统招生有着巨大落差,体验与设想大相径庭。
刘欣感觉受骗,几番和宋强沟通无果后,她将宋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30万元费用。但宋强坚称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他已完成委托事项,是小陈个人原因退学,退费毫无根据。
案件到了北京三中院,经审理查明,刘欣想让未参加高考的孩子获取和统招生一样的学习、生活机会,此行为侵害了我国考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宋强知晓其意图,仍收钱办理入学事宜,双方委托事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委托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所以宋强应返还30万元。宋强提出小陈因个人原因退学不应退费,法官认为该理由与合同效力及返还款项无直接关联,其主张不成立。
在现实中,像这样基于“找人、花钱办事”错误观念,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委托或类似行为屡见不鲜。本案中,家长不合理的“体验大学生活”期待,与受托人承诺的“花钱上名校捷径”一拍即合,损害了高考制度公平性。我国实行统一招生考试制度,试图绕过正规渠道通过“关系”或“金钱”获取教育资源的行为,均因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
北京三中院对本案的判决,为教育领域“花钱上名校”乱象敲响了警钟,对维护教育公平有重要示范意义。那么大家如何看待花钱买名校入学资格这种行为?希望大家能积极评论,也请点赞和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