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常宁法院审结一起因婚内出轨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该案件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值得引起大众关注。
案件中,原告梁某与谭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8月,谭某因患肺癌经医治无效去世。梁某在处理丈夫遗物时,意外发现谭某生前微信中的“秘密”。自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谭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刘某转账付款达133笔,累计金额434396.56元。而且,从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到,谭某与刘某长期以“老公”“老婆”相称,言语十分暧昧。
据此,梁某认为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梁某将刘某诉至常宁法院,要求确认谭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让刘某全额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谭某在与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与刘某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进行了133笔转款。这些转款行为发生在其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而谭某的这些转款,既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进行的,也未经梁某同意和事后追认,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同时,这些转款又基于谭某与刘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发生,有悖公序良俗。所以,法院判定上述转款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刘某在与谭某交往期间也向其转款17笔,共计金额1817.8元,这部分可以抵减。因此,被告刘某应返还原告梁某财产的数额为432578.76元。
这一案件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需遵循法律规定。以婚外赠与“维系”的感情是靠不住的,它不仅触碰了法律红线,更背离了公序良俗。在婚姻生活里,尊重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十分重要。那么,大家对于这类婚内出轨赠与财产无效的规定是怎么看的?不妨点赞分享本文,并在评论区留言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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