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临沂发生的一起行政处罚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7月11日,经营饭店的张女士向媒体反映,她随手拍摄的一段菜品视频,竟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嫌违反广告法”,且因拒绝配合调查,被罚款45万元。这一处罚金额之高与随手拍摄视频的行为形成巨大反差,引发了对于该处罚是否合理的争议。
事情的缘由是,2月15日,张女士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在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接到市监局工作人员电话后,张女士当即删除了视频,并表示愿意配合调查,还于3月2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资料,主动删除了相关视频。此后,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当事人。
但令人不解的是,之前曝光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而该局广告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称视频中涉及野生保护动物“蛤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问题:普通人分享生活、记录经营场景的内容是否应被纳入广告监管范畴。若将此类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无疑会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增加个人表达风险。
从处罚合理性来看,即便视频违反《广告法》,45万元的顶格处罚也让人质疑是否合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到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可从重处罚,然而张女士并无明确的抗拒执法行为,在这一情况下,未给当事人申辩机会就急于从重处罚,执法程序的正当性明显存疑。
202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强调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对一家小饭店而言,45万元罚款可能是数年的经营利润,如此重罚显然与“过罚相当”原则相悖。另外,这告知书不是执法部门交付给张女士的,而是经由居委会塞进其门缝。张女士还提到,执法人员最初联系时称有人举报其饭店非法售卖野生动物。也有报道指出,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发现有当地政府拆迁部门人员介入此案。
这些诸多的疑点,调查组很有必要一一查明。天价罚款与记录经营的视频危害明显不成比例,此事不仅关系到张女士的权益,也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关注。对于这样的行政处罚事件,你认为应该如何保障执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