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抒情的森林”一文因谨慎使用“异曲同工之妙”表述仍引发关于抄袭与否的争议。此事件如石子投入文学的湖面,激起关于文学抄袭界定等多重问题的涟漪。
此次争议中,《人民文学》杂志积极响应。在读者恳谈会上明确提出,将加大对来稿查重力度,强调“原创性是文学生命力的根本所在”,可见对于原创的重视提升到了新高度。过去,在传统文化观念里抄袭主要被视为作者道德品质问题,可在现代知识产权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后,它更多地成为一个法律问题。近年来,不少文学作品抄袭争议通过司法机关介入解决。然而,从文学伦理角度看,仅靠法律裁量抄袭存在局限性。
法律保护权利而非创造。若被抄袭作品版权过了保护期,就难以追究责任。法律认定抄袭需权利人通过“调色盘”进行举证,通常要求全文对比分析判定。此次“异曲同工”多为段落相似,客观上无法与法律举证匹配或达不到标准。因此,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定义并解决文学抄袭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现实中对文学抄袭界定形成了两种不同阵营。
一部分人认为贸然给年轻作家扣上“抄袭”帽子过度严苛。毕竟“借鉴”在文学创作本身屡见不鲜。而且作家可能受所喜好作品影响,在笔下形成不自觉的化用与模仿,应与刻意的剽窃有所区别。但另一方则对作品原创性极为重视。一位出版社编辑指出,问题关键不在于相似度,而在于何时披露这一行为,若刻意隐瞒就很难让人认可其写作态度。在社交媒体主导传播环境的今天,读者对作品原创有了更高期待与要求,大众明显表现出对文学创新的强烈渴望与对偷取他人成果行为的排斥。尽管文学界讨论认为“文学衰微”,仍有许多人为之努力坚持创作。对出版物原创质量把关,有助于整体文学创作风气的健康与发展。面对这样的情况,有人呼吁统一原创标准防止类似事件滋生,也有人认为适当借鉴不应一竿子打死。
到底该如何清晰地界定文学创作中的借鉴与抄袭?欢迎读者与我们进一步探讨,并鼓励您点赞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