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消费购物的场景中,食品的保质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2024年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秦某就遭遇了一起与过期食品相关的消费纠纷事件。这起纠纷不仅反映了超市在售卖食品时可能存在的问题,还展现了法律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那一日,秦某在当地一家超市购物,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贴着“折扣商品”标签的瓶装饮料。当他准备饮用时,细心地想要查看饮料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却发现瓶身上并未标注,进一步仔细查询之后才发现被“折扣商品”标签掩盖标注其中了。该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保质期60天,按此计算这瓶饮料已然过期2天。
秦某指出,该“折扣商品”标签不但将饮料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遮住,标签上还印着“打印日:2024/12/10,25/01/10”这类容易误导消费者的信息。鉴于此,秦某向超市提出1000元的赔偿要求。
但超市却有不同的说辞。其认为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仅仅代表最佳食用期,过期食品并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强调秦某并没有饮用这瓶饮料,没有对人身造成任何损害。超市甚至表示,秦某是在明知商品已过期的情况下故意购买的,只为了获取高额的赔偿。 因为对于赔偿双方协商不一致,秦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把超市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超市退还购买饮料的价款1.73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该案件时,非常看重证据。依据秦某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这瓶食品是超市所售,而且已过保质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如果食品经营者存在售卖超出食品标明的保质期的情况,消费者认为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述的“明知”,人民法院是应予以支持的。而且对于食品销售者来说,保证食品安全应该是第一要紧事。对于临期食品的销售,按理需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禁止在超出保质期后进行售卖。显然,该超市的行为已经是违法行为了。
最终经过全面审理,法院给出了一审判决:超市向秦某退还购物款1.73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这起案件,虽然涉及的金额不大,但反映出的过期食品售卖问题不容小觑。此案中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警示着超市应该更加重视食品销售的保质期把控。大家说说,遇到类似这样过期售卖食品情况时,你会和秦某一样敢于维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