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本是为防患于未然而寻求的一份保障,然而近期一起保险理赔纠纷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周女士在女儿小暖出生不久,就为她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约定只要确诊疾病符合合同约定保障对象,便可获得保险赔付,1型糖尿病就在保障范围之内。
让人没想到的是,当小暖确诊1型糖尿病,周女士提交了病历及相关材料,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结果。理赔通知书称小暖的病情不属于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不能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合同中对1型糖尿病有明确解释,而小暖情况不符合理赔要求。
但周女士觉得,保险合同里的1型糖尿病定义是保险公司自行设立的,超出普通人认知,附加条件太严苛。且保险公司对于1型糖尿病的诊断标准没有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那么该合同便不具备法律效力。
2019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产品条款的疾病诊断标准需要符合通行医学标准。法院审理发现,此保险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部分理赔责任范围。合同里可能存在这样情况,确诊某种疾病,但由于没满足其他条件,保险公司则不履行赔偿。这使得投保人在理赔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法院审判员赵靓说,保险合同前后存在核心条款与疾病定义限定标准不一致的矛盾。很多保险合同上核心条款前写着确诊就赔,可在具体解释疾病定义时,又对这些病设置限制条件。这反映出保险公司在产品设置的时候存在不够严谨统一。
这些案例显示,保险公司为排除“疑似”风险或减少赔偿,会对理赔在条款中暗藏苛刻要求。然而这些条款表述隐晦,投保人理解困难,投保时大多只能一头雾水地盲目签字,容易对保险责任和权益认识产生偏差,后续为理赔埋下了隐患。
保险行业从业者也承认,合同和常识对于“重疾”判断标准不同。法学专家指出,这种认知差异凸显了保险公司清晰阐释条款内容的重要性。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大部分依赖业务员讲解和合同条款认知,若表述不清,直接关乎他们的切身利益。
为规避问题产生,保险公司在签合同之前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对格式合同中涉及消费者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严格说明提醒,突出重要信息和字体,确保详细解释。让投保人详细了解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明白保的是什么、不保的是什么,以免后续发生分歧。目前,保险公司在理赔中高门槛、设置模糊概念、不履行说明义务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保险业发展。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规则的一方,要承担起“将问题解决于事前”责任使命,从合同条款制定时就要清晰严谨。投保人也要在购买保险时候多咨询注意细节条款,做到明明白白投保购保,共同打造健康的行业环境,最大程度地消除双方对于疾病认识的理解分歧,进而有效减少类似保险理赔官司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