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收到法院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后,对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和司法温情。
2024年11月,王某因诈骗罪被辽宁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瓯海区接受社区矫正。然而,祸不单行,王某还因投资失败无法偿还借款,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2025年4月,瓯海区司法局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被司法拘留为由,向检察机关建议撤销缓刑。
面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提请意见,瓯海区检察院受理后,并未简单草率地“一撤了之”。他们深知撤销缓刑需谨慎,这不仅仅关乎王某一人的命运,还涉及到债权人和社会的多方面利益。于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启动了深入的调查核实程序。
经检察官调查发现,导致王某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关键原因,是该案相关法律文书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而王某并未实际接收到相关信息,其对财产申报的要求并不知情。进一步调查确认,截至当时,王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这表明,王某违反财产报告规定更多是由于对诉讼程序的不知情,而非蓄意对抗法律。
与此同时,检察官主动联系了涉案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及民事执行案件法官,全面核实案件情况。一个重要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王某已与民事案件债权人吴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王某表示自己正努力工作,有能力也一定会按期还款。检察官分析认为,撤销缓刑将中断还款计划,既不利于教育改造,更影响债权人权益实现。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违法行为系程序认知不足所致,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偿还民事纠纷欠款,对其不予撤销缓刑更为适宜。2025年6月6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缓刑裁定。
这起案件的办理意义重大,既维护了刑罚执行严肃性,又保障了民事债权实现,彰显了司法温度。检察机关表示将持续深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精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这起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司法工作中应如何更加合理精确地运用法律,你认为在类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否都应该如此深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