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墙之外,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刑罚目的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意义重大。本期,就带大家走进湖州刑事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故事,由此展开财产性判项执行的难题与破局。
在检查中,检察官问及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财产刑履行情况,他惯常梗着脖子抛出“要钱没有”作借口。事实上,刘某有工作与收入,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可那十几万元的财产性判项却成了司法正义的刺,也阻碍他回归正常生活。
检察官陈龙震没有简单处理刘某的抵触,而是做了更细致工作。一方面向法院刑庭和执行局调取财产性判项执行信息,另一方面到司法局查档案,询问专管员以了解其工作、生活、家庭、经济情况。最终证实刘某并非无履行能力,其消极态度是漠视生效判决,试探社会公平底线。
面对此情况,检察官没有严厉指责,而是把高冷的法律条文转化成易懂的道理,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协调方案,打算以分期履行方式,让刘某自身条件范围填写并履行协议书。这样的释法与变通体现司法的严肃与温度。
基于此案例,长兴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排查后发现,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在社区矫正对象里颇为常见。财产性判项执行一直是刑罚执行的难点,少受重视且缺管理办法,导致“空判”突出。而由该案例提炼“释法说理 + 执行协商”成标准工作流程。
为解决这一司法难点,长兴县检察院近年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通过给县司法局、法院送检察建议,让法院执行强制力和社区矫正机构监管职能相结合,一同开展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还和相关单位出台《长兴县社区矫正对象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若干规定》。
长兴县检察院按“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路径,推动执行从单一履职办案到综合施策治理。精准监督破了财产刑执行困局,又打通社区矫正对象担法律义务、回归社会之路。构建起“刑事处罚与矫正教育并重”新模式让从前有错误观念的矫正对象,在监督和执行双重作用下,修复社会关系,重拾尊严与责任。大家认为这样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模式对社区矫正有多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