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网络社交时代,很多人会在社交平台分享生活或是宣泄情绪,然而一旦没把控好度,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在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因在朋友圈宣泄情绪而受罚的案件。
居民包某某和王某某因为经济纠纷多次沟通都没能解决好,于是王某某再次邀约包某某到某酒店面谈,可包某某没去赴约。当天晚上,王某某酒后在朋友圈接连发了 8 条消息,用攻击性很强的语言辱骂包某某。包某某发现后马上报警,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希日塔拉派出所接到报警迅速展开调查。经询问,王某某承认了自己公然在朋友圈辱骂包某某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 45 岁的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并且罚款。
接下来谈谈认定公然侮辱他人行为的几个关键要素。先说实施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公然侮辱他人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肢体动作、语言、文字表达以及其他有侮辱性质的行为等。在这个案子里,王某某是用文字形式,在朋友圈这个网络公开渠道发的辱骂内容。朋友圈消息传播得快又容易扩散,王某某的微信好友都能看到这些辱骂言论,这就符合公开渠道实施侮辱行为的特点。
从影响范围来看,判断是不是构成公然侮辱,要看是不是在一定范围内有很多人知道,有没有一定传播度或者影响度。王某某有很多微信好友,这些好友见了可能转发、评论,致使辱骂人言论的范围不断扩大。
再看行为后果,侮辱行为要达到欺侮羞辱他人、贬损别人人格或名誉的程度才行。王某某用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言语,这就是欺侮羞辱人了。就像有些案例,被辱骂的人会精神抑郁、工作生活受到影响,包某某名誉受损也符合恶劣后果这一认定标准。
在生活里,面对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矛盾,千万别冲动行事。网络社交这么发达,我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得牢牢记住法律底线,规范自己的言行,防止一时冲动去触法律的霉头。你觉得身边发生类似矛盾时,怎样能更好地控制情绪和依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