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通报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高女士赔偿 12 万余元。这起案子引发社会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公司用人管理界限等多方面问题的思考。
高女士在某公司已工作两年有余,是华北地区的订单员,主要负责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公司因人事调整,先是把负责另一项业务同事的工作分配给了高女士。原本在正常工作量基础上就增大不少,没过多久负责电商平台订单录入的同事刘某离职,公司主管要求高女士接手刘某全部电商订单工作。
高女士次日虽回复“收到”,但是她当时现有的工作已完全饱和,确实“挤不出时间”再处理对接更多销售人员的电商订单。于是她向人事表示,同意适当加班,然而若完全接手刘某的业务会产生大量加班,因此不同意接手该业务。不少劳动者日常也常遇到此类工作量不合理增加的情况。正常来讲,工作饱和后再加超出负荷的工作量,员工是会力不从心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劳动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行为,公司可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沟通无果后,公司以高女士“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高女士持续拒绝,公司最终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高女士感到很委屈且愤怒,认为自己已经接手一位同事工作,工作量饱和,拒绝“第三个人”的工作不该被“合法辞退”,因此起诉该公司。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提出了两项关键观点。其一,高女士原本有日常工作且无不胜任和失职情形,所以构不成适用惩戒解雇这种最严重的违纪违约措施标准。虽劳动合同约定“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可解约且无补偿,但鉴于高女士本身工作量饱和,拒绝接手离职人员工作难以认定为“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其二,高女士已接手过一名员工工作,拒绝新工作布置并非是对抗企业经营管理正常秩序。从整体案情看,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解聘,缺乏合法合理性。
对此,法官也指出,公司人员调整、同事离职引发的“工作量骤增”情况下,员工可基于工作的确饱和进行拒绝,用人单位不能简单以“拒绝工作安排”辞退行使正当权利的劳动者。 你认为在类似的工作场景中,员工应该如何更好地和公司去协商工作安排?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见解,也请点赞和分享本文,让更多人关注此类劳动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