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管理领域,一系列涉及改造、生产以及人员任命的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四川食药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就相关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日前,有企业咨询其制剂车间的局部改造事宜。该制剂车间计划进行多方面的改造:首先将压片室与中间站合并成中间品暂存室,这样的合并有助于优化物料存储和流转;其次把制粒间(二)进行拆分,划分出压片室(五)、前室以及包衣室(三);此外还将外包装间一部分面积划分为内包装间D级洁净区,而其他区域保持不变。那么,这种局部改造是否需要申请GMP符合性检查?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及洁净区面积、功能间布局改变的情况,可类比“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所以需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GMP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规范,企业在进行这类改造时需遵循此要求,以保证生产合规性。
还有医院就制剂生产问题进行咨询。某医院拟配制某颗粒品种,临床使用时类似洗剂,用于清洗无破损皮肤或腔道,属于外用颗粒剂。该医院询问是否能在口服颗粒剂生产线上进行生产。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具体是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与包装等工作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等。出于质量和规范考虑,建议外用制剂与内服制剂不共线生产,避免交叉污染等不良情况影响制剂质量。
另外,某医院制剂中心拟进行人员任命,拟定的制剂中心负责人同时要兼任制剂室负责人(实际负责配制生产),该制剂中心也还设有质量管理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这种人员任命安排是否符合要求?按照提交的人员任命情况来看,制剂中心负责人与制剂室负责人兼任可能存在不利因素,会影响药检室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职,而这些岗位对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至关重要,所以建议制剂中心负责人与制剂室负责人不兼任,以保障各项工作顺利、独立开展。
对于进行改造、生产不同制剂以及人员任命等问题,相关机构都给出了基于法规和规范的指导建议。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务必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保药品和制剂质量。那么,在实际执行这些规定时,如何平衡合规性和生产效率?还希望通过和大家进一步讨论交流来寻求答案。希望大家可以给本文点赞并积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