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就职于某公司两年多的高女士被公司辞退,她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
在这家公司,高女士担任华北地区的订单员,工作内容主要是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公司进行人事调整,先后两名同事离职,高女士的工作出现了重大变化。先是负责另一项业务的同事离职后,其工作任务分配给了高女士。之后,公司主管又要求高女士接手刘某全部的电商订单工作。
收到安排次日高女士回复了“收到”,然而高女士自有考量:她现在的工作已经完全饱和,由于电商订单业务涉及对接更多销售人员,自己根本“挤不出时间”去做相关事情,要干只能牺牲大量的个人时间加班完成。于是, 高女士跟公司人事表达,如果适当加班没问题,要是完全接手刘某的业务,大量加班无法接受,所以拒绝接手该业务安排。
但事情没有就此解决。依据高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约定——若劳动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等行为,公司就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在与其沟通未果之后,以高女士“拒绝工作正常交接”为由接连发了两份书面警告;高女士依然不配合接手,则公司最终选择将其开除,也没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对此,高女士觉得自己特别委屈且愤怒。她认为,自己都已接手了一名同事工作,工作量大增下拒绝接手刘某的活儿竟然要被“合法辞退”。于是她决定起诉维权,而后续法院对这一劳动纠纷案件进行了详细审理。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其一,高女士本身承担着日常工作任务,而且自己并没有工作不胜任或者失职情况,是不存在适用惩戒解雇这么严重的违纪违约惩处理由的。虽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拒接工作交接可解约且无补偿的条款,但高女士本身工作本来就饱和,所以拒绝接手在法院看来难以认定其性质是“拒绝工作交接”。其二,由于高女士此前已经有接手其他离职人员工作的情况,此次的拒绝并非要去对抗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综合考虑,公司辞退她是不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
根据以上种种认定,法院最终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2 万余元。此外法官还提醒说,公司如果要以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比例原则是需要劳动者严重违纪程度能够支撑合同解除的这种情况的。也就是说员工有权依据自身实际面临的 “工作饱和” 来拒绝公司过度增加自己工作量的安排,公司不应动辄使用 “拒绝正常工作安排” 辞退理由开除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