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深秋时节,原告何某怀着沉重的步伐走进秀洲法院。他要起诉某建设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吴某,原因是他们拖欠何某高达71万余元的建筑材料货款。如此巨额的欠款悬而未决,这对何某来说是沉重的打击,案件由此拉开了帷幕。
案件由陆丹接手,她有着丰富的处理纠纷经验。她在拿到案件的第一时间,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并仔细了解其中的交易细节。经过了解得知,某建设公司虽然前期支付过部分货款,但剩余的71万余元货款却如石沉大海,毫无踪迹。更让何某绝望的是,该公司和吴某之间互相推诿,使得何某追债无门。甚至某建设公司代表强硬表示,公司和吴某签了内部责任书,所有费用与风险都应由吴某个人承担,这使得案件的处理困难重重。
陆丹在调解初步了解之时就发现,该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谁才是何某真正的交易对象。由于该工程项目有着层层分包的情况,导致交易对象的界定模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这种令人困惑的局面下,陆丹明白唯有靠扎实的证据才能查明真相。于是她全身心投入到卷宗里,对所有证据材料逐一筛查。
她从大量证据中抓住了重点,像是一张张清晰记载货物供应情况的送货单、有吴某签字且注明某建设公司的结算单,还有某建设公司账户支付前期货款的银行流水等。陆丹将这些证据关联起来,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货物确实供应到了项目工地。然而,某建设公司却提出了抗辩,称公司与吴某是承揽关系,吴某承诺不以公司名义签合同,且公司没和原告就案涉项目协商确认过,因此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在法庭上,陆丹条分缕析地阐明了争议焦点。首先,吴某出具的结算单落款表明双方结算并未脱离某建设公司;其次,某建设公司在买卖期间向原告指定账户付过款;再者,原告并不清楚吴某与建设公司之间的关系,建设公司出借资质就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吴某可代表建设公司结算,某建设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相对人,需承担付款义务。
法院经过对全案证据分析,准确适用法律庄严宣判,被告某建设公司要支付原告何某货款71万余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判决书送达后,某建设公司和吴某均未上诉,最终在陆丹的督促之下,这笔案款顺利打进了何某的账户,这场官司终于有了公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