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入室抢婴案”有了新进展,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这一决定引发了广泛关注,尤其受害人一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事情要追溯到2006年11月左右,当时曾某某得知刘某强夫妇想抱养男孩,便产生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曾某某与吕某某、王某某共同预谋后,安排吕某某寻找合适的男孩。之后,刘某强夫妇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姜甲儒。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夫妇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17日再次被肥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过依法审查,肥城市检察院认为刘某强夫妇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犯罪若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不过在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相关机关应立案却不予立案的,也不受此限。本案中,刘某强夫妇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按照法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7月8日晚,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师李圣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不服这个决定,会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李圣认为刘某强夫妇明知道姜甲儒是被拐卖儿童,还给其上了假户口,明显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回顾此前的审理情况,早在三个月前,也就是4月2日, “山东入室抢婴案”一审在泰安市中院历经近9个小时庭审后结束,但未当庭宣判。当时庭审中,姜甲儒方及其代理律师提议,买主夫妇、女买主父亲,以及曾“报价”的被告人曾某某妻子,均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公诉机关表示会依据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如今“山东入室抢婴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究竟泰安市检察院对受害人方的申诉将会给出怎样的答复?大家可以期待后续的发展,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觉得文章有用的话,别忘了点赞和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