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自市人社局处获悉,市人社局针对今年起开始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就企业职工申请病残津贴所需条件及申领方式等问题给出详细解读。
病残津贴主要针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对于那些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职工,能够领取该项津贴。值得注意的是,申请病残津贴者,须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同时要满足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条件。
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病残津贴会有相应的调整政策。从领取病残津贴的次年起,正常情况下按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病残津贴。但年龄偏低、缴费年限偏短的人员,会执行单独的标准来调整病残津贴。并且,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无需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若参保人员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那么自恢复缴费的次月起,病残津贴会停止发放。另外,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参保人,需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有效期内,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并在此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领取方式和领取标准会依据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年龄状况有所不同。当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病残津贴按月领取,领取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次年按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病残津贴同样按月领取,不过领取标准执行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次年执行单独标准调整。而当个人领到病残津贴至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要重新核算,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次年按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要是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病残津贴按指定月数领取,领取标准同上述情况,次年也执行单独标准调整,且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支付12个月的津贴。
在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部门病残津贴窗口提交申请。广大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需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规定,做好病残津贴的申请和使用,以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