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请假陪同女儿参加高考,却因未按时打卡被公司辞退,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员工和公司之间就请假程序及缺勤判定标准产生了分歧,而法院的最终判决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2020年7月,正值高考的重要阶段。姜某因需照看女儿,参加7月7日至7月10日的高考,向所在公司提出了请假请求。7月5日,她通过微信平台向公司的副总经理田总发送了请假申请,然而田总并未对此给予任何回复。7月6日,姜某亲自前往公司,将请假申请递交给了田总及人事部门。最终,田总及人事部门对她的请假申请进行了口头上的批准。然而,姜某并未妥善保存任何形式的书面批准文件。
2018年4月,公司开展了《员工手册》的学习活动。手册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员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或更早提交《员工请假单》;另外,第三点第二小点第六款还指出,员工若连续两天未上班或一年内累计缺勤三天,公司可依法采取解雇措施,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往的请假事宜中,姜某已按照既定规定,递交了正式的书面请假文件。
公司声明,尽管姜某对相关法规有所认知,他却未遵循请假流程。在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他连续三天未履行其工作职责,此行为累计达到三次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鉴于此情况,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无需提供经济补偿即可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姜某于7日至9日期间未履行其工作职责。尽管她声称已向公司请过假,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员工手册》及培训签到记录,公司确认了请假程序的合法性,且姜某之前也曾按照规定请过假。据此,法院判定公司因姜某未到岗而做出的辞退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驳回了姜某提出的赔偿金要求。
姜某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了上诉,主张应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引起的损失。然而,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她的再审申请未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未被采纳。鉴于她的诉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支撑,相应的上诉请求最终被驳回。
依据相关法律与规定,员工若申请事假,需事先以书面方式递交申请,并完成《请假审批单》的填写。在审批单中,需详细阐述请假的具体类型、原因和时长,并按照职权范围进行审批流程。若员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请假结束后未续假而逾期未归,将按照旷工进行处理。此外,确保工作不受干扰的前提下,单位有权批准员工因私事请假。同时,单位还必须对员工的年度休假进行合理规划与安排。
在本起事件里,企业依照既定规程进行了操作,然而员工们却遭遇了权益上的难题。关于企业所实施的具体措施是否适宜,社会舆论呈现出不同的观点。我们衷心期盼您的专业看法,诚挚地邀请您参与讨论、给予点赞以及进行分享。